关于乐果汇水果店食品安全问题及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履职不力的申诉

信件编号: 11244258590585 来信时间: 2025-10-12 11:42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
内容: 2025 年 9 月 23 日晚,我在乐果汇水果店购买包装柿饼一盒。9 月 24 日晨食用时发现柿饼已生蛆,且已食用两个,当即出现恶心不适症状。9 月 24 日当晚,我前往门店与老板沟通要求赔偿,遭对方拒绝沟通与担责。9 月 24 日晚,拨打 12315 热线投诉,提出两项诉求:①对问题柿饼进行质量检测;②责令商家依法赔偿。9 月 28 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电询问情况(来电电话:3336316)),告知 “不进行检测、建议自行找第三方”,我当场表达不认可并拨打 12345 质疑该答复。10 月 10 日(投诉后第 8 个工作日),收到 12345 系统自动结案通知,明确 “不检测、不调解”,期间未收到监管部门任何进一步沟通。 对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履职问题的质疑 1、漠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柿饼生蛆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不合格情形,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监管部门应对疑似不合格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但该局未履行法定检测职责,反而将检测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实质是监管缺位。 2、行政处理程序严重瑕疵: 未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实地核查,9 月 28 日承诺 “到店了解情况” 后无任何行动记录;未依法告知不予检测、不予调解的书面理由,仅通过口头及系统自动答复处理,剥夺了申诉人知情权;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实质性处理,以系统自动结案规避履职,构成行政效率低下。 3、忽视消费者合法诉求:食品安全投诉的核心是保障公众健康,该局对 “生蛆柿饼” 这类明确的安全隐患未予重视,未对涉事商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核查,违背“食品安全无小事”的监管原则。 三、申诉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投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针对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的请求:1、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履职督查,责令书面说明 “不予检测、不予调解” 的具体法律依据及程序合规性;2、督促其依法对乐果汇水果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核查进货台账、储存条件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3、要求其公开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安全培训及监管记录,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针对乐果汇水果店的请求:1、责令商家依据,支付柿饼价款十倍赔偿金(不足 1000 元按 1000 元计);2、赔偿因食用问题食品导致的身体不适诊疗费用(凭医疗票据核算)。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5-10-21 09:1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核实,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25号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1、现场检查该经营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对店内所有柿饼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有“生蛆”现象。3、经营者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关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对同批次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根据调查结果,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经营者销售“生蛆柿饼”的事实。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关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立案查处。5、关于赔偿,由供货商代表厂家和投诉人进行协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2023年10月18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电话:0564-333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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